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北大学校友联谊总会(简称“中北校友总会”)及中北大学各地校友联谊会(简称“中大××校友会”),是中北大学校友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是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联系、合作、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校友会的宗旨是:建立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强了解,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促进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方面的交流,为振兴中华、祖国统一和各地经济建设及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校友会的任务 1.建立母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加强了解,增进友谊。 2.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开发校友资源,组织校友联谊,交流校友先进事迹,开展利国、益民、助校和促进校友发展的各项活动。 3.建立与其它校友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互相促进。 4.出版《校友通讯》,报道母校的发展和校友的成就。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均属于中北大学校友: 1.中北大学及其前身太行工业学校、长治工业学校、兵工职业学校、华北兵工工业学校、华北第二工业学校、太原第一工业学校、太原机械制造工业学校、太原机械学院、华北工学院的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上包括转学、退学学生)、干训班、进修生、短训班、代培生和教职员工。 2.中北大学成教院、职业技术学院、中大分院的本、专科生、夜大、函授本、专科生。 3.归属中北大学及其前身建制的附属中、小学的教职工。 4.中北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以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五条 凡中北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总会、各省(市、区)校友会或其分会取得联系、填表登记、承认会章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名誉校友、杰出校友: 1.对关心和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对我院发展做出贡献并与我校有密切联系和合作的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专家学者,视其情况酌情授予中北大学名誉校友称号。 2.凡我校历届毕业生对我国的革命和经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者,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成绩者,授予中北大学杰出校友称号。 3.对授予名誉校友、杰出校友者需经校友会推荐,学院审批、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参加校友会和母校举办的活动;推荐和被推荐为校友会各级理事会成员;了解母校发展并对各级校友会和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义务:遵守校友会章程;积极支持并参与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校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关心、支持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母校和校友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帮助:积极向《中北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北大学校友总会由中北大学各省区(市)校友会组成。各省区(市)校友会在总会章程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章程组成。主要按省区(市)活动。各省区(市)校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会。

第九条 中北校友总会设在中北大学。各省区(市)校友会接受总会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总会通报工作情况,反映校友工作需求,听取总会建议,保持组织上和业务上的联系。

第十条 1.各级校友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各省区(市)理事会成员可由会员代表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总会备案。总会理事会成员由各省区(市)校友会协商推荐,经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下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理事会对外代表校友会,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以及重大问题;推荐下届理事会的协商名单;解释和修改校友会章程。理事会任期4--5年,可连选连任。 2.母校在任校长任总会理事长,书记任总会副理事长,各省区(市)校友会的理事长任总会的副理事长,母校分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理事长,与总会的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3.总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4.理事会、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会一至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二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 5.总会下设办公室,属中北大学行政机关编制。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若干干事,由专职或聘请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中北各级校友会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四章 总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友总会的主要工作 1.组织召开理事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地组织校友座淡会和其它形式的联谊活动。 2.介绍校友工作动态,交流学术成果,介绍校友先进事迹,提供校友信息。 3.介绍母校教学、科研、产业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与主要成果。帮助校友进一步深造提高 4.疏通与各省区校友会的联系渠道;采集、提供各种信息:关心、支持校友把事业做强、做大:积极促进母校、校友与地区间的合作交流;加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地区经济建设;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 5.组织、管理校友会实体机构,积极有效筹集并合理使用校友会资金。 6.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由校友缴纳会费、校友个人和单位、团体捐助及实体机构的收益解决,学校适当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中北校友总会秘书处挂靠中北大学。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与解释权属总会理事会。